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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452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马晓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52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薇,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晓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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