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88号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89号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马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李刚,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肖建文。
被告:揭育钦。
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刚、肖建文、揭育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建文的起诉,并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揭育钦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建文、揭育钦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