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6325号原告: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第23层-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5191。
法定代表人:肖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磊,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邻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3幢7-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M0M。
法定代表人:骆松,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邻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余款人民币4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