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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942号
案件名称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42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L。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1FDGW8P。

法定代表人:高某1。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5L25346123N。

经营者:陈海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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