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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正辉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班客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678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正辉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班客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正辉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班客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78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正辉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烁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班客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上北村×××××××。

经营者:郑育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正辉玩具商行、汕头市澄海区班客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于××21年×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彦发塑料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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