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73号原告:廖安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勤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庄勤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43××××.6)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