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2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物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童兴东。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飞天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附**。
经营者:刘郦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山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飞天商贸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山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飞天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