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83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虾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路。
法定代表人:蒙港。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虾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次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