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2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英,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淑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紫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