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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646号
案件名称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46号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耀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京伟,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股东。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法定代表人:胡怀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哈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提起反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全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耀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京伟,被告(反诉原告)哈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11月20日,全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哈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全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哈威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洛阳市全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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