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05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雄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宇翰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广州宇翰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于2020年9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