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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刘希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66号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62725710。

法定代表人:谢秉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希军,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9.35元,减半收取3524.68元,由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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