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66号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62725710。
法定代表人:谢秉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希军,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9.35元,减半收取3524.68元,由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