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东旭、孙建、孙树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81刑初160号
案件名称孙东旭、孙建、孙树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东旭;孙建;孙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东旭,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1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建,曾用名孙**,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住辛集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被告人孙树,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二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旭、孙建、孙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广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东旭及其辩护人孙荣、被告人孙建、孙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孙东旭成立辛集市爱佳洗衣液加工厂;

2018年10月22日,该厂更名为辛集市爱佳日化用品加工厂,经营范围为日化用品加工、销售。

同年11月,孙东旭以年租金三万元租赁了被告人孙建位于辛集市的厂房用于生产自主品牌炫洁艾嘉洗衣皂。

因该品牌洗衣皂销路不畅,孙东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开始生产假冒的“汰渍”、“立白”、“雕牌”、“超能”、“OMO”洗衣皂,孙建未予以制止。

2019年5月29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处进行检查,依法扣押商标模具五个,假冒以上品牌的洗衣皂3843箱,货值122976元。

同年6月25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7月1日,被告人孙东旭主动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次日被辛集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9年11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玉田县西侧的张春凤(另案处理)租赁的仓库进行检查,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金纺”、“蓝月亮”、“立白”、“奥妙”等品牌洗衣液326箱。

经查,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东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上述品牌洗衣液并销售给张春凤,得赃款70000元。

被告人孙东旭指使其子被告人孙树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张春凤转账60000元。

2019年12月3日,玉田县公安局对孙东旭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交辛集市公安局并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孙建、孙树先后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东旭、孙建、孙树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孙建、孙树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东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建、孙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量刑建议为:被告人孙东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建判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孙树判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孙东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孙荣的辩护意见为,对被告人孙东旭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

但有以下从轻情节:1、孙东旭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2、孙东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交代案件的全部经过,应从宽处理,并从轻处罚;

3、孙东旭涉案的洗衣皂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幅度应在三年以下。

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对其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孙东旭成立辛集市爱佳洗衣液加工厂,2018年10月22日,该厂更名为辛集市爱佳日化用品加工厂,经营范围为日化用品加工、销售。

同年11月,孙东旭租赁了被告人孙建位于辛集市的厂房用于生产自主品牌炫洁艾嘉洗衣皂。

因该品牌洗衣皂销路不畅,孙东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开始生产假冒的“汰渍”、“立白”、“雕牌”、“超能”、“OMO”洗衣皂。

被告人孙建明知孙东旭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行为而提供场所。

2019年5月31日,辛集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假冒以上品牌的洗衣皂3843箱,货值122976元。

2019年11月27日,河北省玉田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玉田县西侧的张春凤(另案处理)租赁的仓库进行检查,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金纺”、“蓝月亮”、“立白”、“奥妙”等品牌洗衣液。

经查,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东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上述品牌洗衣液并销售给张春凤,得赃款70000元。

被告人孙东旭指使其子被告人孙树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张春凤转账60000元。

2019年12月3日,玉田县公安局对孙东旭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交辛集市公安局并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孙建、孙树到辛集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三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模具;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辛集市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物品照片、授权使用许可证明、辛集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报告及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及鉴定报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函及鉴定报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报告书及未授权声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商标注册手续、孙东旭工商注册信息、证明、抓获证明、玉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信及人员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人王某2、孙某1、杨某、张某1、孙某2、张某2、王某3、王某4、刘某、李某、尹某从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1、袁某、黄某的陈述;

被告人孙东旭、孙建、孙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张春凤的讯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92976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建明知孙东旭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提供场所;

被告人孙树明知孙东旭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提供转账结算,被告人孙建、孙树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东旭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

被告人孙东旭到案后如实供述,鉴于被告人孙东旭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接受处罚,故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因被告人孙东旭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并予以销售,故不宜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建、孙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建、孙树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接受处罚,故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适用的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东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二、被告人孙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人孙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 四、涉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作案工具模具五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艳晓 审 判 员  乔喜来 人民陪审员  邓跃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冬松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的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