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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鑫贤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45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鑫贤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鑫贤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5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照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鑫贤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

经营者: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鑫贤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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