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794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顺,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超飞,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冰洁餐具消毒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西寇村东寇****。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教伟,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本洁厨具厂,经,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div> 经营者:朱美娟,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李霞与被告郑超飞、南京市雨花台区冰洁餐具消毒中心、永康市本洁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12日,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