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浩鑫、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4052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浩鑫、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浩鑫;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4052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鑫,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赤石岗小区1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CGT31。

法定代表人:陈浩鑫。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鑫、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