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4052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鑫,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赤石岗小区1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CGT31。
法定代表人:陈浩鑫。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鑫、深圳市魁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