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599号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帆。
被告:黄岛区峰客来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陈智峰。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峰客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