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馨月,女,199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刘太芳,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馨月、刘太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桑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本院于10月22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76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馨月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20×××01内存款(已冻结1705.84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16@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974.6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太芳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20×××26内存款(已冻结243.25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62@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710.98元)和账户为08×××80d@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401.2元)。
2020年11月23日,桑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冻结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7616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其公司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馨月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20×××01内存款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16@wx.tenpay.com内存款、对被申请人刘太芳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20×××26内存款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62@wx.tenpay.com内存款及账户为08×××80d@wx.tenpay.com内存款共计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