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何盛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874号
案件名称何盛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盛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8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盛洲,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抓获;

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经纬,广东一粤(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盛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盛洲及其辩护人刘经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3日,被告人何盛洲与同案人范某(另案处理)受同案人雇佣,以本市白云区罗岗村xx街xx巷xx号xx楼出租屋为仓库,销售、储存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

2018年4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盛洲,并缴获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一批。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共价值人民币10498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7653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盛洲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从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何盛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盛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何盛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盛洲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2.被告人何盛洲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何盛洲是从犯,所起作用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何盛洲是家庭经济支柱,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何盛洲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盛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何盛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盛洲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盛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盛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盛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1日,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龙筱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