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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深圳市水木云科技有限公司、彭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576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深圳市水木云科技有限公司、彭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深圳市水木云科技有限公司;彭亮;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76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水木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龙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21831T。

法定代表人:彭亮。

被告:彭亮,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深圳市水木云科技有限公司、彭亮、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宇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正宇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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