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40号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上方**。
经营者:王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银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炼洁具商行,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洁具市场。
经营者:吴立波。
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诉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炼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