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5757号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188号6A幢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左正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百姓人家酒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安平路86号嘉麟花园C幢-7号。
经营者:李铁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与被告海安百姓人家酒店(以下简称百姓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翠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被告百姓酒店经营者李铁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翠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姓酒店立即停止侵害其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招上“青花椒”的字样,在菜单上与店内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青花椒”字样。
2.判令百姓酒店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均在商标有效期内。
万翠堂公司在全国开有多家门店,经其不断的经营和推广,获得了“第三届美极鲜生中式菜肴创新大赛全国总决赛金奖”、“年度单店经营业绩№.1奖川湘中餐部门”等荣誉,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万翠堂公司调查发现,百姓酒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百姓酒店在其店招、门头、门腰线、菜单等店内宣传中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相似的字样进行推广和宣传,侵害了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求法院支持万翠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姓酒店辩称,其不清楚万翠堂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未使用万翠堂公司注册商标从事经营。
2016年,百姓酒店经许可使用“青花椒鱼”从事经营,其无侵权的故意。
万翠堂公司主张的赔偿过高,其也是受害者,请求调解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2016年4月6日,万翠堂公司受让该商标。
2016年9月7日、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公司经核准分别取得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
餐厅;
咖啡馆;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等。
2008年10月16日,百姓酒店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海安市××××号,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
2016年1月,李铁龙加盟启东龚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青花椒砂锅鱼”、“酸菜鱼”及龚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有品牌的经营权。
2020年6月19日,济南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倩男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857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公证员陈某,4公证人员展慧会同赵倩男于2020年6月30日来到海安市××××号,在一家名为“青花椒砂锅鱼百姓人家店”店内,赵倩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并拍照。
赵倩男消费240元,其所拍摄的7张照片作为附件收录在公证书中。
上述照片显示,店招为“青花椒砂锅鱼(大字)+百姓人家店(小字)”、店门腰线上使用了“青花椒砂锅鱼”、店内菜单上使用了“青花椒砂锅鱼”、店内介绍菜品的宣传广告上使用了“青花椒(大字)+砂锅鱼(小字)”的字样。
审理中,万翠堂公司认为,百姓酒店上述文字中对“青花椒”的宣传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目前其已支付取证的公证费1000元,就损失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百姓酒店认为,青花椒是调味品,在菜品中大量使用,其未在酒店内外以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作为宣传使用。
本院认为,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百姓酒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青花椒”的文字进行宣传或介绍菜品,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经比对,百姓酒店所使用的“青花椒”文字,与万翠堂公司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一致,与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近似。
百姓酒店从事的经营活动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同一类别,客观上能误导消费者。
百姓酒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使用“青花椒”文字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万翠堂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的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百姓酒店辩称其从他人处取得“青花椒鱼”的经营权,无主观上的过错。
对此,李铁龙作为经营者及被授权方,应有避免侵犯在先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在经营中仍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亦难证明其主观上存在善意或无过失,故该酒店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万翠堂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百姓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区域、百姓酒店的经营规模、万翠堂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安百姓人家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海安百姓人家酒店在其店招、店门、菜单及店内宣传上,不得使用“青花椒”的文字。
二、被告海安百姓人家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海安百姓人家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