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2号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民技术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佰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成。
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佰特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13××××.0)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