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99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牧申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石室路****** 法定代表人:程剑清,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牧申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