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8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兴平市新浙宜佳购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2610481MA6XT3HTX3,经营地兴平市驻地。
经营者:毛荣付 92610481633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新浙宜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