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13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勤,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系。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勤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勤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