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04号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华昌路南段(北邻红星集团咸阳红星印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祖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圆圆,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赤高路口。
法定代表人:郝建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鑫,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1月25日,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为10950元,由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