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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平、张安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民申字第1694号
案件名称谢建平、张安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建平;张安菽;魏蒙恩;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女,该公司职员。

一审原告、二审第三人:张安菽 一审原告、二审第三人:魏蒙恩。

再审申请人谢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第三人张安菽、魏蒙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1694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的再审审查。

2020年7月24日,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向我院提交恢复审理申请书,载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8)京行终6346号行政判决,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8月12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再审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建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明显有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负担。

谢建平主要理由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谢建平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用于说明以多层停车楼的停车管理来解释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编码分配方案没有事实基础,也不能作为判定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不侵权的证据。

腾讯科技公司提交意见称,针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经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认定涉案发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权利基础已不存在,中止事由已消除,请求本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8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该决定,谢建平、冯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建平、冯成的诉讼请求。

另查,2019年5月8日,申请人之一冯成死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给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分配地址,是计算机硬件设备之间实现网络通讯的基础。

再审申请人认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要求“一种采用全数字码给上网的计算机分配地址的方法”,其含义为采用全数字码给已经上网的计算机来分配软件地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就技术特征a而言,本案所涉专利是一种采用全数字码给上网的计算机分配地址的方法,而被诉的QQ号码及QQ即时通讯技术方案具有如下特征:QQ号码是一组位数不特定的阿拉伯数字。

在同一台接入互联网并且安装了QQ即时通讯软件的计算机上,不同的QQ号码可以同时登录,并且在QQ号码登录前后计算机的IP地址不变。

该同一台计算机上用不同的QQ号码登录的用户之间可以相互通讯,其各自的后台数据包中包含相同的登录计算机IP地址和不同的网络端口编号。

由此可见,QQ号码与其登录的计算机的IP地址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对应关系。

虽然QQ号码属于一种全数字码,但是QQ号码及QQ即时通讯技术方案并不为上网的计算机分配地址,QQ号码在QQ即时通讯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也与涉案专利所述的全数字编码地址在计算机上网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存在本质区别。

QQ号码和QQ即时通讯技术方案不包含与上述技术特征a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QQ号码和QQ即时通讯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相应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谢建平、冯成据以起诉的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宣告无效,且已经诉讼程序并发生法律效力,故其诉讼权利基础已丧失,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事由不予支持。

综上,谢建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建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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