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62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珍,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昭 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