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8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卡迪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屠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卡迪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