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9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张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赔偿金额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