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3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岗贝工业区龙腾彩云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华。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59××××.6,名称:一种互动四轴飞行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图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