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展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485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展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广州市展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山市水步镇刀唛洗涤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85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展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东风南路**202。

法定代表人:彭仕儒。

被告:广州市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正威。

被告:台山市水步镇刀唛洗涤用品厂,,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区水东路**第8卡经营者:彭仕儒。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展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台山市水步镇刀唛洗涤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