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裕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26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裕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裕兴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6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裕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75、77、8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EJ1T5C。

法定代表人:翁某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裕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该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