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7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祥和家具家电城,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div>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祥和家具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