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44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净蓝香日用品厂,经营场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王晓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净蓝香日用品厂(以下简称净蓝日用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到庭参加诉讼。
云南白药健康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被告净蓝日用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健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净蓝日用品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寻梦公司删除拼多多APP上“资V源日化”店铺中销售侵犯“云南白药”牌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接;
3.判令净蓝日用品厂、寻梦公司赔偿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6000元,共计66,000元。
审理中,云南白药健康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净蓝日用品厂赔偿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6000元,共计66,000元。
事实与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云南白药健康公司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云南白药”商标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领域最高荣誉“中国商标金奖”。
“云南白药”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2019年下半年,云南白药健康公司发现净蓝日用品厂在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资V源日化”店铺销售“云南白药”牌牙膏,侵犯了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极大损害了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的商誉,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净蓝日用品厂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发液、洗面奶、抑菌洗手剂、洗涤剂、去污剂、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使用“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注册商标,授权性质为普通许可,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云南白药健康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查处;
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净蓝日用品厂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资V源日化”的网络店铺。
2019年8月9日,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资V源日化”中名称为“【超值】云南白药牙膏210g薄荷型210克*6支装”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选购“薄荷型100g*6支”,支付45.60元。
此后,云南白药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指定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3151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8月8日下架。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名称包含“云南白药”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341件,销售金额为24,218.80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其中有一盒牙膏,经比对,该牙膏的包装盒撕开处无云南白药水印,与正品云南白药牙膏有显著区别。
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享有权利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其被许可使用及维权期限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云南白药”商标,且使用在与本案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品类相同的商品上。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商品,净蓝日用品厂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云南白药健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净蓝日用品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净蓝日用品厂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云南白药健康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均予支持。
净蓝日用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宝安区净蓝香日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800元;
二、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深圳市宝安区净蓝香日用品厂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