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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文与深圳小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472号
案件名称江先文与深圳小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先文;深圳小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72号原告:江先文,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小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赛格科技园****A06。

法定代表人:黄映芳。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小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6××××.8,专利名称:音频转接头)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先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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