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04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田寮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捷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山道北海四街山海四季城**17E。
法定代表人:贺鹏。
被告:东莞市鹏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必英。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捷航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鹏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36××××.5,专利名称:耳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