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63号原告:广东汇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登峰路北侧广益街道办事处右侧。
法定代表人:陈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博,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培,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竹高塘路**大皇公工业区第****408。
法定代表人:徐文静,总经理。
原告广东汇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贝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513876.7、名称:玩具摇铃(817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汇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