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55号原告:江先文,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惠通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宝田一路****210。
法定代表人:杨希。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惠通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6××××.8,专利名称:音频转接头)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先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