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7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深亿数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西部义乌批发城B2216。
经营者:黄坚彬。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深亿数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