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55号原告:深圳市盛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2402。
法定代表人:胡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法,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优乐明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1005、1007、1015号华强电子世界3号楼2层2C202经营者:陈政贤。
原告深圳市盛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优乐明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163314.7、名称:驱蚊手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盛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