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58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佳娜,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深圳市好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
法定代表人:江武伟,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佳娜、深圳市好百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724757.4、名称: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