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33号之一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步步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景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泉州市步步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