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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晓龙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40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晓龙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晓龙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40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晓龙百货商店。

住所:深圳。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荣泰花园****>经营者:王晓龙。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晓龙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馥维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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