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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34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区渭溪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庄。

经营者:董永志,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姗。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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