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4200号之一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徐汇区虹桥路**港汇恒隆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要塞尚艺发型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春晖路**经营者:王芬娟,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要塞尚艺发型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