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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8089号
案件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文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089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张,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文庙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文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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