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5970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齐福友,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福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齐福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