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5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伊伊美颜化妆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村臻翰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YF368G。
经营者:陈堂辉,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伊伊美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伊伊美颜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伊伊美颜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